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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现在(略)。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8)湘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希经济损失5450.40元(判决时已赔2000元),周斌经济损失x.78元(已赔3000元)。此次减刑交纳赔偿款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年8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3月2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0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请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吕某投劳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吕某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吕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3年7月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

审判员刘恒富

审判员伍开柳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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