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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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11月1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9年12月21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3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贯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罪

2009年4、5月份,孙某伟找被告人郭某某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郭某某与郭某联系好后,被告人郭某某让罗少华三次卖给孙某伟1.6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鹿邑县豫东宾馆222房三次容留张亚伟、王某、孙某某、刘某等人吸毒。

三、敲诈勒索罪

2008年5月18日以来,被告人郭某某以每月收取鹿邑县X路南段秀水湾洗浴中心保护费为名,敲诈秀水湾洗浴中心7280元。

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09年4、5月份,孙某伟找被告人郭某某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郭某某与郭某联系好后,被告人郭某某让罗少华三次卖给孙某伟冰毒1.6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大约在2009年4、5月份,在鹿邑县西关,孙某伟打电话让他联系冰毒,他就给郭某联系,问郭某有没有,郭某说要多少,他说要两包(每包0.4克),郭某说两包700元。他就派华子去郭某那里拿冰毒,再让华子把冰毒给孙某伟送过去,华子送到孙某伟手中的冰毒就卖到了800元。另外两次大概在2009年3月份到5月份之间,他还给孙某伟联系过两次冰毒,这两次都是他给郭某联系好,让华子去拿冰毒,在由华子给孙某伟送过去,这两次孙某伟买的都是一小包(0.4克)400元。

2、证人孙xx证言证实,他买过郭某某三次冰毒,都在2009年的上半年的一个月的时间里买的。第一次在西关银丰楼下,他打电话给郭某某要买他的冰毒,郭某某问要多少,他说要1足克,谈好价钱700元,过了一会郭某某的手下华子到那儿,给他1包冰毒,他给了华子700元。第二次是一天下午,他和邵立华、许海磊、王某威在国营旅社邵立华的房间玩,他又联系郭某某要2包冰毒,说好1包(0.4克)400元,过了一会华子开着郭某某的别克车到国营旅社楼下,华子给了他2包冰毒,他给了华子800元。然后他拿着冰毒上去和邵立华他们吸食完了。第三次是晚上,他在家无事,又打手机联系郭某某要1小包冰毒,在迎君大酒店大门口,华子开着郭某某的别克车到那给他1小包冰毒(约0.4克),他给了华子400元。

3、证人邵xx证实,2009年的上半年的一天,他住在北关国营旅社四楼一个房间,孙某伟、许海磊找他玩,他们三人玩了一会扑克,后来王某威也去了。他问孙某伟有冰毒没有,孙某伟说没有,他就让孙某伟联系点,孙某伟就打手机出去了,过了一会他拿了两小包冰毒回到了房间,他问孙某伟买谁的,孙某伟说联系郭某某买的,他们四人在一起吸食完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鹿邑县豫东宾馆222房三次容留张亚伟、王某、孙某某、刘某等人吸毒。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09年11月份,他在豫东宾馆X房间,和张亚伟、刘某、王某、孙某某、朋朋五个人在房间玩牌,谁赢提10块钱,一共提400块钱,他给郭某联系买了0.5克冰毒,郭某找了一个年轻人送到房间,他们五个人把冰毒分着吸食了。没有几天,他和张亚伟、刘某、王某、孙某某在他开的豫东宾馆X房间打牌,提了300块钱,这次是刘某联系买了0.4克冰毒,他们分着吸食了。又过了几天,又在豫东宾馆打牌提了300块钱,王某用这300块钱联系买了0.4克冰毒,他们分着吸食了。

2、证人孙xx证实,2009年11月份一天晚上,郭某某打电话让到豫东宾馆玩,他就和郭某某、王某玩斗地主,王某说提钱买冰毒吸,后来大海领着一个年轻孩也过来了,郭某某让大海联系冰毒,大海拿着300元钱出去了,过了半个小时,大海拿着冰毒(0.3克左右)递给郭某某,几个人就分着吸食完了。第二天夜里2点多,他又回到豫东宾馆郭某某的房间,郭某某、张亚伟、王某正在斗地主,其他三四个人看牌或者看电视,他看到床头柜上放的有吸冰毒的吸壶和锡纸,看样子他们都吸过冰毒了,他就躺在床上睡了。

3、证人王x证实,2009年11月份,郭某某在鹿邑县豫东宾馆X房间住着,郭某某打电话给他让去玩,张亚伟、刘某、张亚伟的女朋友也去了,郭某某提议斗地主提钱买高级香烟。于是他和郭某某、张亚伟来斗地主,郭某某用提的400元钱买了一小包冰毒,有0.4克,郭某某、刘某、孙某某、张亚伟和他都吸了。第二天晚上,郭某某又打手机让他到豫东宾馆X房间,他和郭某某、张亚伟斗地主,规矩和前一天一样,他来一会孙某某来的,刘某在旁边看,这次提的钱买冰毒了,郭某某让他吸两口。

4、证人冯xx证实,2009年11月份一天晚上,郭某某打电话让去豫东宾馆X房间玩(吸毒),房间里有七八个人,有郭某某、孙某某、张亚伟、辉,还有一个女的,郭某某、张亚伟他们斗地主,在打牌的过程中,郭某某的朋友拿出来1包冰毒,让大家都吸了两口,他也吸了两口,他身上的350元钱输完才走。

三、敲诈勒索罪

2008年5月18日以来,被告人郭某某以每月收取鹿邑县X路南段秀水湾洗浴中心保护费为名,敲诈秀水湾洗浴中心728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08年4月18日上午9点多钟,他到秀水湾洗浴中心X房间休息,到三楼时,秀水湾的女老板叫住他说,人家光找咱的事,她把保安辞了,你在这儿看着点,把保安的工资给你,每月1000元,他没有同意。晚上,她又说,让看着点洗浴中心,别让人找事,把两个保安的工资1200元都给他,他向女老板要1500元,女老板说太高。他就同意了,从那以后便每天在秀水湾呆几个小时,在那里看着别让人在那找事,从那走时就给老板说有人找事随时打电话。以后都是每月X号领钱,总共领了八次,共计7280元,每次给老板打的都是领工资的收条。

2、被害人李xx陈述,2008年,她和丈夫闫xx在鸣鹿路南段开了秀水湾洗浴中心,没有多长时间,有个叫郭某某的到这儿洗澡,他把其叫到三楼X房间说:“我叫郭某某,你这个地方我给你找两个人看着,你发工资,有人找事你就找我”,其说生意不好,不需要。他说:“找两个人一个人每月600元,你得拿,不然生意干不成”。其很害怕,就答应了。他没有派人来,到5月18日他来拿钱,一直到2009年正月,每月18让就来拿钱,其不敢不给,总共要走7280元。给他钱他打收条,他每次打过条后,其都写上保护费。

3、被害人闫xx陈述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在洗浴中心收取保护费。

4、证人杜xx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给秀水湾洗浴中心老板闫xx两口子要保护费一个月不是1200元就是1300元。

5、收到条证实郭某某收到秀水湾洗浴中心现金72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郭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薛勇

审判员闫滨海

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田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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