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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市湖桥新区X栋X号。

委托代理人XX,津市市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津市X路金城银座GX栋X号。

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双方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5月24日在津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XXX。婚后,由于被告XX没有家庭责任感,在原告怀孕期、哺乳期内,被告经常半夜才回家,有时还彻夜不归。小孩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数次动手打原告。2009年上半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双方亲友劝和,原告向法院撤诉,但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今年8月1日,双方再次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此外,被告XX有吸毒嫌疑。现原告与被告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成年、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恋爱、结婚、生子及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亲友劝和撤诉属实,双方因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也属实,但被告从未动手打过原告,也不存在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现象,被告更没有吸毒。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5月24日在津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XXX。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且未能处理好双方亲友的关系,由此产生家庭矛盾。被告家庭责任感不强,对原告缺少必要的关爱,加之原告怀疑被告吸毒,导致夫妻感情日趋冷淡。原告曾于2009年上半年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双方亲友劝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双方现已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

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创维42英寸彩电1台、夏新21英寸彩电1台、美的空调(柜机)1台、海信空调(挂机)1台、容声冰箱1台、洗衣机1台、台式电脑1台、8床棉絮、床上用品7套、抽油烟机1台、电饭煲2个、电磁炉1台、厨房碗具一套;被告的婚前财产有:座落在津市市金城银座房屋1套;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X与被告XX离婚;

二、婚生女XXX由原告XXX直接抚养成年,被告XX从2011年10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生活费400元,婚生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负担50%直至成年(给付方式:生活费于每月30日前由被告XX汇入原告XXX银行账户,教育费、医疗费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支付);

三、本院查明的原告XXX、被告XX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于海燕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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