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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住(略)。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2009年12月2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桥南市场上一个浑名叫“光脑壳”的姓李某广东人(在逃,基本情况不详)购入一批伪劣白沙烟存入其租用的星凯印刷有限公司仓库后,请他人以假精白沙26元每/条、假软白沙20元/条、假盖白沙21元/条的价格进行销售。在前次购入的假烟只销售了100条盖白沙、150条软白沙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某又购入了一批假烟。2009年9月18日上午,所购的假烟通过武陵镇宏运货运部和皇朝货运部运往星凯印刷有限公司仓库,由被告人袁某某安排其子袁某某组织卸货时,被常德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当场查获。在星凯公司仓库、宏运货运部和皇朝货运部,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共查获袁某某购入后未及销售的假烟8610条。被告人袁某某购入后已经销售和尚未销售的假精白沙960条,假盖白沙5300条,假软白沙2600条,价值金额x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常德市公安局投案,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罗某、丁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及物证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销售为目的购买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x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购入的假烟未实现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宜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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