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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诉杜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包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3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3日生一女名杜某。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包某与被告杜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儿杜某随原告包某共同生活,被告杜某自2010年1月始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至杜某18周岁止;

三、原告包某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杜某人民币5,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2月16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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