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等六申请人与王某戊、扶沟县富友运输责任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52岁,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54岁,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32岁,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10岁,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男,8岁,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丁,女,2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戊,男,38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富友运输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关于王某甲等六申请人与王某戊、扶沟县富友运输责任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委托我院强制执行,王某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戊的存款2692元。

执行员娄宪成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时向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