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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就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游家居委会。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乡X组。

原告罗XX就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XX以与被告张XX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XX承担。

审判员刘益明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周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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