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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经调解,要求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世宣负担。

审判员张人俊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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