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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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345-X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汨民初字第345-X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兰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x,现因人民法院维持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兰某的夫妻婚姻关系,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兰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行的存款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英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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