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方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方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同居。1997年4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xx。婚后原告因故至残,被告及其家人看不起原告,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且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双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农历11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xx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要求婚生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成人。
经审查,原告方xx与被告陈xx于199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1997年4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恢先。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从2009年农历11月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均陈述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查,原告结婚时的嫁妆有三个高低柜、一张火桌、一个餐柜、一张书桌、一张木床、十床棉被及日常生活用品若干。原、被告均陈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方xx与被告陈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xx由被告陈xx直接抚养成人,由原告方xx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5000元。
三、原告方xx自愿放弃其嫁妆,全部留归被告所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方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朝阳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