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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诉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湖南舜泽源(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邝俊中,湖南宗元(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

审判员王某顺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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