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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xx(又名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路村X组。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方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方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年初相识后自由恋爱,1997年3月2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0月生育一女孩,取名王xx。由于原、被告相识后仓促结婚缺乏了解,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9年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但由于原告在外打工,因法院及原告亲属不知原告下落,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原、被告自2008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xx辩称,原、被告双方确已无夫妻感情,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要求婚生女孩王xx由被告直接扶养成人,原告应承担必要的小孩扶养费。

经审查,原告方xx与被告王xx于1997年年初相识后即自由恋爱,1997年3月2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0月生育一女孩,取名王xx。由于原、被告相识后仓促结婚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又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09年被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被告自2008年6月开始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均陈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查,原告结婚时无嫁妆。原、被告均陈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一栋四扇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告陈述无共同债务,被告陈述因建房至今尚欠4万多元债务,但未经原告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方xx与被告王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xx由被告王xx直接抚养成人,由原告方xx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

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一栋四扇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归被告王xx所有,原告方xx自愿放弃其应占份额。

四、各自经手债务,各自偿还。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方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朝阳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梁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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