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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皮某某计生非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非执字第42-X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荷塘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皮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系夫妻。)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皮某某计生非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分别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的[2011]岳非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某某、皮某某已缴纳部分社会抚养费,双方已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销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明华

审判员李映春

审判员罗楚湘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谭露

附法律条例: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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