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津市市某百货批发店,住所地津市X路。业主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津市市城隍庙社区居委会步行街。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津市市某百货批发店(业主朱某)津劳社监罚字(2010)X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津市市某百货批发店(业主朱某)作出的津劳社监罚字(2010)X号劳动、社会保障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津市市某百货批发店(业主朱某)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工资906元、罚款6000元交津市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帐号:
x。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津市市某百货批发店(业主朱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云林
审判员张林
审判员韩先贵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