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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XX、X某、X某、X某诉被告张XX、刘XX、蒋XX、吉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xx,女,19xx月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xx。

原告xx,女,20xx年x月xx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xx。

法定代理人薛xx,19xx月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xx。系xx母亲。

原告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xx。

原告郑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xx。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某、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进行和解)。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xx,xx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某、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xx市,住xx省xxxx市xx。身份证号码:xx。

被告刘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xx市人,住xx省xx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xx。

被告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人,住xx省xxxx。身份证号码:xx。

被告吉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人,住xx省xxxx。身份证号码:xx。

被告蒋xx、吉xx共同委托代理人彭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为,xx县xx号。

负责人周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某、承某、变更、放某诉讼请求,参加协商、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黄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薛xx、xx、xx、郑xx诉被告张xx、刘xx、蒋xx、吉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xx、xx、xx、郑xx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xx、xx、xx、郑xx撤回对被告张xx、刘xx、蒋xx、吉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原告薛xx、xx、xx、郑xx承某。

审判长彭湘军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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