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宁远县三亩田水电站,住所地宁远县X乡X村。
负责人莫某某,系该站负责人。
申请人首某某与被执行人宁远县三亩田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借款x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远县三亩田水电站已与申请人首某某于2011年8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8月30日按和解协议内容将标的款x元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