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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欧某某工程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男,52岁,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38岁,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宁远县广播局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欧某某,男,53岁,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略)。

关于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欧某某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欧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欧某某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欧某某现已将标的款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09)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欧某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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