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xx与被告周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周x君自2010年4月起随原告唐xx共同生活,被告周x自2010年5月起按月给付原告子女生活费人民币3000元,至周x君18周岁;
三、被告周x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唐xx女儿至22周岁的教育费人民币50万元;
四、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坐落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X路X-X号的房屋所有权、坐落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X路X号X幢B-X室的房屋所有权、坐落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X村无号小岛花园城X幢X-(2-1)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坐落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X村无号小岛花园城X幢X号车库所有权归原告唐xx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34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1,643元,由被告周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