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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杨富强,湖南正诚(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乙,女,32岁。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朝军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丁黎担任记录。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富强、被告黄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长期分居,现已分居一年多时间。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乙辩称,原告诉称的是事实,我们夫妻关系不好是因为原告在外有外遇,原告现要求离婚必须给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抚养小孩三年的费用8万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于2006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郑某,X年X月X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郑某某长期在外务工,且被告黄某乙猜疑原告郑某某在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1年7月,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几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夫妻关系不和主要是被告黄某乙猜疑原告郑某某在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郑某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夫妻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被告黄某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龚朝军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丁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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