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603-X号
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某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罗某乙,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司机,住(略)。
被告南阳市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熊某某、南阳市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执行x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支付x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旭光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雪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