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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系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颜某某,男,43岁,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晔夫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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