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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盗窃,2011年4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4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路过封丘县X镇X村一网吧时见被害人姚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未上锁,遂将其摩托车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40元,后车退还车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本田摩托车(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3、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4、证人赵X、王XX证言。5、被害人姚某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退还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十日内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瑞社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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