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闻胜(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美林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体育新城。
代表人毛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湖南崇明(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湖南美林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孔干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5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办证期限为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超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为“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被告最迟应于2006年8月15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证给原告。但被告直至2007年11月29日才交付产权证给原告,根据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美林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向原告吴某支付总违约金x元中的7000元(冲抵原告吴某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二、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9元,因调解而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湖南美林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孔干雄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赵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