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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07)丰民初字第215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丰民初字第21507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X路。

法定代表人廖某,总经理。

被告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关更新小区五号楼。

法定代表人彭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艺术公司)与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鸟人艺术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鸟人艺术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谢晓梅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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