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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立林,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现在湖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7年5月相识,1997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肖某凤。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情感,二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家中生活仅靠原告打工所得以维持。2007年2月份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事给原告及原告家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现被告仍被关押在湖南省永州市某某监狱服刑。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肖某凤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被告辩某,被告是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刑及关押在某某监狱服刑。对于原告要求的离婚,被告不反对;原告所提出的女儿抚养问题的处理,被告亦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7月14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肖某凤,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等原因,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被告因其于1991年在湖南新化犯罪之事而在贵州打工时被捕,现已判刑并被关押在湖南省某某监狱服刑,至今已服刑四年多。现原告诉某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女儿肖某凤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欠有被告陈某五个姐妹共x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要求离婚,被告陈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肖某凤在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之后

仍系双方之女,由原告肖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肖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女儿肖某凤的抚养费,被告陈某对女儿肖某凤享有探望权;

三、欠被告陈某五个姐妹共x元的债务,原告肖某自愿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叶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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