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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01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1年2月16日向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徐建国、刘晓俊、王某、王某德在唐河县城盗窃一辆白色南方明珠125型踏板摩托车后,周世召、徐建国将该摩托车骑到泌阳县X乡X村委王某王某家,周世召让夏某某联系买主,经夏某某介绍以2300的价格卖给庞某存。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刘晓俊、周世召、徐建国供述,证人庞某、王某某证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2)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夏某某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介绍他人以低于市场价格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哲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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