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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诉刘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文清,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要求确认本市X街某弄X号(1)房屋产权的四分之一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上海市X街某弄X号(1)被告刘某某名下的四分之一产权,确认离婚协议效力有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68年结婚,被告刘某某系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所生之女。2009年12月25日,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某获得本市X街某弄X号(1)房屋一半产权,原告康某某获得房屋四分之一产权。而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双方名下房产产权归康某某所有。被告一直认为双方离婚时系假离婚,该协议系无效协议。故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刘某某已与案外人蒋某结婚。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海市X街某弄X号(1)的房屋由原告康某某、被告刘某某各占50%的产权份额,被告刘某某应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康某某、被告刘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自2010年9月起原告康某某每月向被告刘某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名坚

审判员王平

代理审判员方国芬

书记员叶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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