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男,51岁,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略)。
原告田某某,女,52岁,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略)。
原告吕某某,女,29岁,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略)。
原告张某乙,男,5岁,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略)。
原告张某丙,男,1岁,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略)。
原告秦某某,男,33岁,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40岁,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略)-X号。
被告吴某某,男,53岁,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略)。
被告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某第二分公司。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蓝天营销服务部个人代理事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田某某、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秦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吴某某、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某第二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蓝天营销服务部个人代理事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对被告方所有的鄂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鄂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空车)予以扣押,停置在高支队临长大队大荆中队施救队停车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树理
审判员刘霁
人民陪审员周玉俊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廖寒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