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冰清,湖南某某(略)事务(略)。
委托代理人郭超,湖南某某(略)事务(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华
人民陪审员曹群湘
人民陪审员吴建军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