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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1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某,湖南民望(略)事务所(略)。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衡阳市中兴锁厂中国联通衡阳市分公司基站内,盗剪通信电缆,并影响基站信号发射,造成衡阳联通分公司G网、W网共计4687户用户通信中断3小时46分。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他盗窃通信电缆线的事实供认不讳。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谢某某盗窃电缆而造成4687户联通用户通信中断3小时的证据不足,谢某某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携带钢筋钳、老虎钳、铁斩子、剪刀、扳手等作案工具,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衡阳公司)设在衡阳市中兴锁厂一宿舍楼楼顶的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中兴锁厂基站),用铁斩子在机房墙体上撬开一条缝,钻入基站机房内,持钢筋钳、老虎钳剪断23根多股铜芯阻燃电缆线,共计长321米,价值x元。凌晨4时26分基站发射信号异常,联通衡阳公司设备维修人员赶到现场,将谢某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某某、黄某乙的证言证实了中兴锁厂基站内机房多根电缆线被谢某某剪断的情况;2、联通衡阳公司《损失证明》证实了谢某某盗剪通信电缆的数量及长度;3、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剪电缆线的价值;4证人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抓获谢某某的经过情况;5、缴获钢筋钳、老虎钳、剪刀、铁斩子、扳手等照片经谢某某辨认系他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被告人谢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墙入室的手段,盗窃通信电缆线,数额巨大,因被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盗剪通信电缆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谢某某盗剪电缆而造成4687户联通用户通信中断3小时依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谢某某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谢某某盗窃未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12年3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作案工具钢筋钳、老虎钳、铁斩子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某君

人民陪审员刘忠道

人民陪审员罗毅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怡

校对人:陈怡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第(五)项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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