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黎某某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黎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x,持股人为黎某某,持股数为4860股的股权证失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黎某某有权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解钢

审判员李庚跃

人民陪审员林群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