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黎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x,持股人为黎某某,持股数为4860股的股权证失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黎某某有权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解钢
审判员李庚跃
人民陪审员林群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