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香叶:
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6)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原判认定,2006年(农历)2月份、你与兰元花、冶灯草经预谋,让冶灯草冒充兰元花之女刘海霞,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他人钱财,你与兰元花、冶灯草通过河南封丘县X乡X村的马天才介绍,将冶灯草介绍给原阳县X村X村的李某甲,后你与兰元花、冶灯草以彩礼等名义向李某甲索要现金x元,其中你分得赃款2700元。冶灯草与李某甲同居一个月后逃跑,案发后你退还赃款1370元。上述事实,有你与兰元花、冶灯草的供述,证人马天才、李某乙、李某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认定你犯诈骗罪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