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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胡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4日,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6日,住(略)。

赵某某与胡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3月9日作出(2007)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胡某某对丢失车辆不存在故意,也无法预料明显不当。胡某某在经营中没有严格遵守营运规则,随意喝客人的饮料被麻醉,致使车辆被抢劫,虽然不是故意,但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主观上有过错;2、原审判决认定车辆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及合伙人应当先对合伙经营结算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错误。申请省法院对本案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胡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赵某某自一审至二审,始终未举证证明胡某某喝客人的饮料违反了营运规则的哪条具体规定,且即使营运规则对此有禁止性规定,也是出租车管理行业的管理性规范,胡某某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可以导致出租车管理部门的相应处罚,而不足以导致其对车辆被抢劫承担全部责任。本案是赵某某与胡某某之间的合伙纠纷,不存在合伙人清偿对外债务的问题,原审判决也未做相应表述,赵某某的该条申请再审理由没有实际意义。综上,赵某某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金文鹏

审判员冯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淑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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