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X弄XX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炜,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工业园区XXX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野,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朱X诉称,被告XX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使用了原告的两幅摄影作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在《新民晚报》(中缝除外)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000元及调查取证费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前赔偿原告朱X人民币10,000元;
二、原告朱X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朱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