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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蒯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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