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蒯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