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乙方)与被告刘某某(甲方)于2010年6月15日签订《租房合同》,由甲方将高桥火焰服装城11区X栋一楼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从2010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5日,租金为x元,按半年支付;不得私自转租;如果市场统一招租,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甲方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租金该退还的应退还。2011年6月1日,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刘某某签订《补充协议》:2011年6月15日—2012年6月15日,十一区四栋门面,保证不渐(涨)价,房租半年一收,x元整。2011年6月20日市场方发出腾门面通知,因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商,要求在7月20日前腾空门面。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7月10日搬出门面。被告刘某某认为原告黄某乙将门面转租给第三人周某某,拒绝退还剩余租金。原告黄某乙遂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退还剩余租金x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11年9月2日支付原告黄某乙人民币8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3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