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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彭某,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荆小利、宋冬、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在武陟县X乡董永庙,被告人刘某某认识了谢XX,并逐步骗取了谢XX对其的信任。之后,从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以其女儿出车祸需要用钱、在中州铝厂被提升需要送礼花钱、给谢XX夫妇在中州铝厂名下办退休手续等名义骗走谢XX现金x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谢XX的陈述、证人证言、存款凭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起诉书上指控说其在中州铝厂被提升需要送礼花钱不是事实,其是说在中州铝厂承包工程需花钱。指控的其它都是事实。刘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某诈骗x元中的x元,是借谢XX的款,这x元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认定为借款;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认识了武陟县X乡X村的谢XX,在逐步骗取了谢XX对其的信任后,从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3月5日,刘某某先后以其女儿出车祸需要用钱、在中州铝厂被提升需要送礼花钱、给谢XX夫妇在中州铝厂办退休手续等名义骗走谢XX现金x元。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武陟县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0年2月份,我去小董乡董永庙烧香时认识了谢XX,并给她说我是焦作中州铝厂的副总,在取得她对我信任后,先后假借各种名义骗她钱。第一次给她说我女儿刘XX在洛阳出交通事故撞死人了需要花钱,骗她给我了x元现金。第二次我说我们中州铝厂干部提升,我被提升需要送礼缺x元,骗她回家后往我的农村信用社帐上打了x元钱。第三次我哄骗她说能在中州铝厂名下给她夫妇俩办退休手续,办好以后每月都能领退休金,她问我得花多少钱,我说办一个人得用x元,两个人得用x元,她们夫妇商量同意后,说前两次借的前是

x元,再给我账上打x元刚好是x元,让我给他们办退休手续,这谢XX又给我农村信用社的账上打了x元钱。第四次我假借我们中州铝厂欠我的800万还没有到我账上,再过几天就到账上了,现在正在给女儿刘XX、女婿闫XX跑找工作,快说好急用钱,骗她借给了我现金x元。第五次我给她说我女儿结婚急需买三金,铝厂欠我的钱还没有到账,又骗她给我账上打了

x元钱。为了消除她对我的疑心,我于2011年3月10日在我住的地方还给她x元钱,并对她说铝厂欠我的钱一到帐就还她款。

2、被害人谢XX陈述,第一次他骗我说他女儿刘XX在洛阳出车祸需用钱让我给他x元钱。第二次说是在中州铝厂被提升需送礼缺x元钱,骗我给他打银行账上x元钱。第三次是以能给我和我丈夫在中州铝厂名义下办退休手续,又让我给他帐户上打x元钱。第四次是以给他女儿刘XX和女婿闫XX找工作钱不够,在焦作十七中门口给他现金x元钱。第五次是以女儿刘XX买三金钱不够又让我给他打到账上x元钱。2011年3月10日在修武汽车站他住的地方,还给我现金x元。

3、证人人孙XX陈述,我妈给我说刘某某总共骗走她x元,是分五次骗走的,第一次是在俺家,他给俺妈说他女儿出交通事故了,急需用钱,骗我妈现金x元。第二次他又以他单位提升他,急需用钱,骗我妈给他往农村信用社的账上汇了x元。第三次他说给我父母办中州铝厂名下的退休手续,我妈又往刘某某的账上汇了x元钱。第四次,我妈说刘某某在焦作十七中门前,又以其他名义向她借了现金x元。第五次他又以借口骗我母亲往他账上汇了x元,我妈说后来不知啥原因,他又给了我妈

x元。

4、证人孙XX陈述,刘某某向我妻子借钱,说他有急事,俺妻子给了他现金x元。还有一次,我妻子给我说刘某某又向他借钱了,说是银行钱还没有到期,急用,我妻子去二里半农村信用社给他汇了x元。他在俺家给我和我妻子承诺说能在中州铝厂名下给我们办理退休手续,办成以后,每月可以领退休金,说办一个人得花x元,我妻子和我商量同意他给我们办,给他说前两次他借了我们x元,再给他x元刚好是x元,答应再给他汇x元,让他给我们办退休手续,就这样,我妻子去二里半农信社给他汇了x元。

5、证人宋XX陈述,2011年2月26日早上,我女儿宋B给他妈说她去焦作打工呀,别人给他介绍的活,他从家出来后就没有再回家,打她的手机一直联系不上。

6、证人宋B陈述,2011年2月26日早上,刘某某把我带到中州铝厂的小区,上了西南角一个楼的五楼,在那我和刘某某呆了一夜。刘某某给我说他女儿出车祸死了,想认我当干女儿。第二天他带我去洛阳,说去洛阳公安局处理她女儿的事,我们坐公交车到洛阳公安局门口,我在门口等他,他进去约有半个小时,出来后我们就去旁边的一个旅社开了一个房间,晚上我们没有出去,就在房间里。刘某某打电话叫他干儿子闫XX和一个妇女来洛阳,约好在公安局门口见面。到28日我们在洛阳市公安局门口见面后,说了会话,在洛阳城转了转,第二天坐大巴车回修武了,到刘某某家后,那个妇女又说了一会话就走了,我和刘某某、闫XX还在一起,一直到公安局的人找到我们。

7、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5000元。

8、新乡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刘某某于201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

9、武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卡一张。

10、查询汇款通知书显示,刘某某卡号为x于2010年-2011年3月30日的交易明细。存现x元,存现x元,存现x元,存现x元。

11、谢XX提供的存款凭条两张证实,2011年1月13日往户名为刘某某的账户内存款x元,2011年3月5日往户名为刘某某的账户内存款x元。

12、谢XX提供的给刘某某汇款的账号x。

13、中国铝业中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中国铝业中州分公司查无刘某某此人。

14、武陟县公安局的抓获证明证实,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武陟县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说其在中州铝厂被提升需要送礼花钱不是事实,以及刘某某的辩护人称刘某某诈骗x元中的x元,应认定为借款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何菊荣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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