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女。
被告胡某某,男。
本院于201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胡某某归被告胡某某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用。原告谭某某于2011年4月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婚生女胡某某归原告谭某某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之婚生女胡某某(X年X月X日出生)自2011年5月26日起由被告胡某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谭某某抚养,原告谭某某自愿独自承担小孩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二、从2011年6月份起被告胡某某有权在每月第二个星期日和第四个星期日行使探视权;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