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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2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公司

负责人禹×,该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立雄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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