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11.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共计768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