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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失火犯罪,2011年4月4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犯罪,2011年4月6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4月4日下午15时许携带冥纸和打火机,到商城县X乡X村庙山上坟。在烧纸过程中,由于风大未采取防护措施,引发坟地周围山林着火。经商城县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3.2亩。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万煌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万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失火现场调查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赔偿及谅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烧火纸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3.2亩,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了失火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扑救火灾,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尧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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