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马某某(曾用名马X),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朱某某,男,成年。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成年。
马某某、杜某某与南某某、张某甲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某、杜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某、杜某某申诉称,原审认定25万元为借款不当;马某某与朱某勇已非夫妻关系;张某甲不是适格原告。故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南某某、张某甲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25万元为借款,有马某某、杜某某的借条在卷证实,认定事实清楚;借款时马某某与朱某勇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南某某作为借条的持有人,其承认25万元中有张自美12万元,原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某某、杜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某、杜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董会平
审判员周培勋
代理审判员段同乡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曹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