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某、杜某某与南某某、张某甲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马某某(曾用名马X),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朱某某,男,成年。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成年。

马某某、杜某某与南某某、张某甲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某、杜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某、杜某某申诉称,原审认定25万元为借款不当;马某某与朱某勇已非夫妻关系;张某甲不是适格原告。故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南某某、张某甲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25万元为借款,有马某某、杜某某的借条在卷证实,认定事实清楚;借款时马某某与朱某勇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南某某作为借条的持有人,其承认25万元中有张自美12万元,原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某某、杜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某、杜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董会平

审判员周培勋

代理审判员段同乡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曹明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