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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焦中执字第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张某某,男,现年43岁。

申请复议人张某某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焦中执字第4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张某某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张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林

审判员付景辉

审判员吕君兰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霄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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