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张某某,男,现年43岁。
申请复议人张某某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焦中执字第4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张某某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张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林
审判员付景辉
审判员吕君兰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霄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