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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诉李某某、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史某,湖南天润人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岳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某某、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红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被告李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0日,原告受被告陈某某雇佣替被告李某某建房,不料,原告从屋顶上摔到地下,2011年1月10日,经湖南省马王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评估如下:1、后期促骨愈合治疗费用约需2万元;2、骨折内固定取出术约需1.2万元。事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遭两被告拒绝。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1、两被告支付原告后期治疗费x元、伤残赔偿金x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x元,其他经济损失x元,共计x元;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陈某某于2011年7月21日前各支付原告岳某某x元;

二、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岳某某x元;

三、原告岳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2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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