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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公务员,住(略)。

被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卢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交往时间短,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特别是被告爱打老虎机赌博,双方经常发生纠纷。2009年7月,因被告打牌输了钱,原告说了他几句,便遭被告毒打,原告被打成轻微伤。怀孕几个月的原告也因此流产。事后,被告一直置原告不理,既不认错赔礼,也不说要和好,原、被告已分居近2年时间。由此看来,被告已不再想保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了,原告也对被告彻底丧失了信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沈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确规定,原告卢某与被告沈某2008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婚前接触了解较少。2008年12月9日在临湘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此后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因婚后被告喜好打老虎机,原、被告经常因此发生争吵。2009年2月30日,原、被告因此前被告打牌输钱的事发生过争吵,原、被告的父母组织双方和解,和解过程中产生纠纷,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经岳阳市湘北司法所司法鉴定,原告被打成轻微伤。事后原告回到其娘家居住。不久已怀孕数月的原告自然流产。原、被告自此开始分居生活。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婚前财产予以放弃并表示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过程中,原告虽然提出有夫妻共同债权5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加之被告喜打老虎机赌博,双方常为此发生吵打,原、被告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夫妻产生矛盾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关系已确无和好可能,确认其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系对自身财产及财产权益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可予支持。原告所称原、被告有共同债权5000元,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沈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某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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