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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马xx、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委托代理人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长沙市雨花区xx。

被告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xx。

被告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

负责人黄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职员,住长沙市开福区xx。

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诉被告马xx、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以2009年4月1日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树木岭立交桥西口路段被被告马xx驾驶的湘x号小型普通客车撞伤为由,要求被告马xx、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x.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王xx支付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9487.76元、残疾赔偿金x.6元、残疾用具费342.64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等共计5万元,此款于2010年11月15日之前付清;

二、由被告马xx向原告王xx一次性支付赔偿款6000元,于2010年11月15日之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114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74.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虎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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