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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干部,住临湘市X镇司法所。

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徐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农历7月2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6年1月9日在临湘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文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杨XX。婚后双方就同去山东打工至2010年年底,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4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福田牌175型农用三轮摩托一台(价值9000元),海尔冰柜一台(价值1500元);共同债权有:徐XX欠5000元;原告经手的共同债务有:杨x元,杨x元,邓x元,杨x元,陈x元,被告经手的共同债务有:徐x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徐XX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杨XX由原告杨XX抚养成年并承担抚养费用,婚生女杨XX由被告徐XX抚养成年并承担抚养费用;

三、共同财产分割:福田牌175型农用三轮摩托一台(价值9000元),海尔冰柜一台(价值1500元)归原告杨XX所有;

四、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徐XX欠5000元归被告徐XX享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彬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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