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甲,男,5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乙(系原告董某甲的儿子),男,34岁,汉族。
被告熊某某,男,5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资道仁,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熊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满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熊某某赔付给原告董某甲损失费x元,此款于2011年6月10日之前支付至原告董某甲指定账户(户名:董某甲,开户行:长沙银行,账号:x);
二、原告董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之间的纠纷全部解决。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熊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满宏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