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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诉熊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甲,男,5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乙(系原告董某甲的儿子),男,34岁,汉族。

被告熊某某,男,5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资道仁,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熊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满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熊某某赔付给原告董某甲损失费x元,此款于2011年6月10日之前支付至原告董某甲指定账户(户名:董某甲,开户行:长沙银行,账号:x);

二、原告董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之间的纠纷全部解决。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熊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满宏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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