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崇斌与王秀秀婚约财物纠纷一案,蒲崇斌依据(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王秀秀返还蒲崇斌财物款4000元。又查明,蒲崇斌之子蒲文伟与王秀秀之父赵焕维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蒲文伟应清偿赵焕维借款x元,经四方当事人协商:蒲文伟给付赵焕维借款9000元,两案均执行终结。现蒲文伟已全部履行了两案案件款9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乾法执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李战民
审判员南苑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