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房地产管理所与乾县综合服务公司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乾县房地产管理所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乾县综合服务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又查明,乾县综合服务公司正进行企业改制,财产清算,现并未对侵权土地恢复原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4)乾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如发现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李战民
审判员南苑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米国君